罗豪才的个人简介
罗豪才(1934年3月-2018年2月),男,汉族,福建安溪人,1934年3月出生于新加坡,致公党成员、中共党员,中国现代行政法学的开拓者、奠基人。
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2018年2月24日,罗豪才同志遗体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
人物履历
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当局监禁。
1952年至1956年,广东省广州知用中学、江苏省无锡市第一中学学习。
1956年至196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
1960年至198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系副主任。
1984年至1985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进修。
1985年至198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86年至1992年,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北京市侨联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1992年至1993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市侨联主席。
1993年至1995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副校长。
1995年至1996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1996年至1997年,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1997年至1998年,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1998年至1999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1999年至2000年,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2000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至2008年3月),致公党中央主席(至2007年12月),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2007年至2016年12月,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
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2018年2月12日,罗豪才逝世,享年84岁。
人物缅怀
2018年2月12日,罗豪才逝世,享年84岁。
2018年2月24日,罗豪才同志遗体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
罗豪才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张高丽、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前往医院看望或通过各种形式对罗豪才同志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深切慰问。
2018年2月24日,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同志前往送别或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罗豪才同志生前友好和家乡代表也前往送别。
重要讲话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2009年11月2日在“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经过积极探索,中国逐步形成了一种契合中国“和合”文化传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事实、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要的人权保障“中国模式”。 罗豪才表示,文化的多样性和国情的差异性,决定着人权保障模式的不拘一格。原来的人权观
更多地体现西方价值观,对亚洲文明和发展中国家的价值观反映不够,在继续强调传统人权保障的同时,应更加关注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他把人权保障“中国模式”概括为四个特点。 一.中国人权保障坚持一个基本理念,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二.中国人权法治在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时,主张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通过规范公共权力来保障和发展人权;
三.中国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
四.中国努力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相统一。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中国人权发展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弘扬民族文化相结合,并推动了社会转型和科学发展。
罗豪才表示,中国人权事业在六十年来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参加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二十五项人权公约,形成了以宪法为统率的人权法体系。中国政府在今年四月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是当前对推进人权保障的纲领性政策文件,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一百六十多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于一九九三年一月,是中国人权领域最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大会(CONGO)的成员。第二届“北京人权论坛”的主题是和谐发展与人权,将讨论“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的发展与人权保障”、“消除贫困和人权保障”等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