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骧聪

时间:2023-12-29 17:04:35编辑:小历

马骧聪的个人简介

男,1934年生,河南省博爱县人。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科学顾问、国家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四川三峡学院客座教授、华东政法学院、青岛海洋大学、福州大学兼职教授。

个人成就

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

主要成果有个 人专著《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合著《中国环境法制通论》(学苑出版社1990)、《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环境资源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出版译著《国家与法的理论》、《国际法理论问题》《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苏俄民法典》、《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等8部;参加编写《中国环境法制》、《经济法要义》、《经济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等10余部著作;参加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环境科学大辞典》、《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等大型重要辞书,并担任《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资源法学分编委副主任、《环境科学大辞典》、《经济法律大辞典》编委;在《法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译文60余篇。

作为环境法专家,曾经参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起草工作;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岸带管理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担任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几乎所有环境资源法律的论证工作。曾主持完成《环境保护立法》、《外国环境立法》、《中国环境法制建设》、《中国环境法制及环境法制教育》、《国际环境法》等研究项目;参加国家“七五”规划重点项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制度研究》、国家“九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等项目的研究工作。

主要学术观点

马骧聪在学术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环境法学理论及环境法制建设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其中主要有:

1.在20世纪70年代他就提出,保护环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与任务,环境保护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加强环境立法和依法管理,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提出了该环境法律体系框架。

2.他认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既包括污染防治也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论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综合性、社会性、科技性、共同性等特点。20世纪80年代后期,他又进一步提出,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具有共同的调整对象、目的、任务,其基本原则也大体相同,可以考虑将其整合为环境和国土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建立统一的环境资源法体系。

3.根据环境法的特点,他认为环境法学是一个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基础、体系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并提出了环境法学体系结构框架。

4.他较详细论述了环境法律责任问题,在起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提出在单项法律中设立“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区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国家损失及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解决污染纠纷。

5.重视环境法的实施问题,他建议建立一整套保证环境法实施的机制,从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宣传教育等多个环节,保证环境法的实施。

6. 他认为保护环境不仅需要环境法,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合,法律应当生态化,国家各有关法律法规都应该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从各个方面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学术特点

马骧聪研究员的学术研究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从大环境概念出发研究环境法,既重视污染防治,又重视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2.运用法理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环境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手段,对环境法进行综合性研究。

3.研究领域广泛,既重视环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又重视各环境要素单项法律制度的研究;既研究环境立法,又研究环境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问题;既研究中国环境法,又研究外国环境法,通过比较研究,吸收国外的经验;既研究国内环境法,又研究国际环境法,重视其相互联系与衔接。

4.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环境立法和执法活动,使学术研究为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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