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大法官)的个人简介
约翰?马歇尔(1755年-1835年)出生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弗吉尼亚州,曾参加美国独立战争,1787年当选费城制宪会议代表,1799年至1800年担任美国众议院议员,1800年至1801年担任美国国务卿,1801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
早年经历
马歇尔于175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福奎县日尔曼镇,家境贫寒,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但是马歇尔自幼学习刻苦,对学术研究尤感兴趣。马歇尔的父亲汤姆斯?马歇尔和美国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结交颇深,而且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经常参加与美国宪政问题有关的辩论。年轻的马歇尔无疑深受父亲的影响和熏陶,对政治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776年,马歇尔在独立战争期间毅然从军,先当排长,后于1778年晋升为连长。
法官生涯
1781年退役后在弗吉尼亚州从事律师业务,曾经先后两度被选为该州议会议员。他对大陆会议和邦联国会权力的式微和软弱表示担忧,决心为美国的强有力的联邦主义而奋斗终生。马歇尔于18岁时开始研习法律。1780年,马歇尔25岁时曾在威廉玛利学院旁听法律,但为时仅2个月。这是他毕生所受的惟一一次法学教育。1783年他与玛丽?韦利斯?安布娜女士结婚,并移居黎区蒙,家庭生活颇为美满。1788年,马歇尔被选为美国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但是,马歇尔有些孤芳自赏,对仕途并不过于感兴趣。马歇尔曾经拒绝出任联邦检察长和驻法公使等要职。1798年,他被当选为美国众议院议员。在众议院议员的任期内,他曾参加过许多有关宪法的辩论会,他的发言以“鞭辟入微、立论精当”著称。1800年,马歇尔被亚当斯总统任命为国务卿。次年2月,又改任为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持续任职一直到1835年去世为止。
代表案件
马歇尔主审过众多对美国联邦宪法体系的确立和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例如,在1803年Marburyv.Madison案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在1810年Fletcherv.Peck案中确立了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冲突时无效的原则;在1816年Martinv.Hunteru2019s Lessee案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院判决的审查权;在1819年Dartmouth Collegev.Woodward案中确立了契约保护原则,并对法人概念进行了经典论述;在1819年McCullochv.state of Maryland案中确立了国会有建立国家银行的“默示权力”;在1821年Cohensv.Virginia案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州法院的联邦管辖权;在1824年Gibbonv.Ogden案中确立了联邦政府对州际贸易的管辖权;在1827年Martinv.Mott案中否定了州政府保有免除兵役的权力。这些判例对研究美国早期法制具有极高学术价值。
相关评价
马歇尔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时间最长的首席大法官,被誉为“常青树”。受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影响,他积极倡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撰写案例评注,并亲自为其任内审判过的1106个案件中的519个案件撰写评注,推动了美国判例法的形成。
马歇尔的名字紧紧地和美国最高法院和美国宪法联系在一起。确实,正是在马歇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引导了美国的联邦政府,并给予它发展和工作的手段。
一位美国学者非常精辟地概括了马歇尔的司法理念:“在其漫长的法官生涯中,有两个持久不变的概念主导着马歇尔:一是联邦国家的主权,二是私有财产的神圣。”靠着这两个观念,马歇尔坚韧不拨,披荆斩棘,终于把最高法院确立为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并利用这一角色为美国的强大奠定了法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