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公瑾的个人简介
马公瑾(1911―1998年),回族,民建会员,江苏南京人。出生于旧官吏家庭。民建湖北省第二届委员会主委,民建湖北省第二届委员会名誉主委。
人物履历
马公瑾(1911―1998年),回族。江苏南京人。出生于旧官吏家庭。
1924―1930年,先后求学于汉口圣保罗中学、上海圣约翰中学和上海远东大学附中,并先后在汉口、上海两地参加反帝、反军阀的革命宣传活动。
1931―1936年,进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汉口分行任初级助理员,在总行外汇部、总行郑州代理处供职;郑州分行成立,他先后任会计员、会计主任、襄理等职。后考入南京国民政府贸易委员会。
1937年“七七”事变后,被委任为国家贸易委员会西北办事处副主任兼国贸会复兴商业公司西北分公司经理。
1938年1月赴兰州全权代理中苏贸易。
1945―1949年,出任私营上海银行汉口分行副经理。
1950年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
1950―1955年当选为武汉市回民联合筹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回民文化协进会副主任委员,参与对全市回民普查登记、回民就业、组织回民生产自救和回民墓地规划迁葬等工作。
1956年任湖北省外贸局副局长。
1958―1965年,任湖北省工商联副主委兼秘书长。同时,参与武汉市伊斯兰教协会的筹备工作,
1959年、1964年当选为武汉市伊斯兰教协会第一、第二届副主任委员。其间1960年当选为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重新投入统一战线工作。
1979年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为恢复武汉市伊斯兰教协会、恢复开放汉口民权路清真寺、武昌起义街清真寺和汉口二七街清真寺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0年在武汉市伊斯兰教界第三届代表会议上当选为会长。
1982年当选为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在任期间,积极参政议政,并在贯彻民族和宗教政策,照顾穆斯林群众饮食、丧葬方面的合理诉求,协助政府落实伊斯兰教方面的房产政策,提高伊斯兰教协会的自养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85年、1989年当选为武汉市伊斯兰教协会第四、五届会长,在此期间,为培养“海里凡”和聘用阿訇,制定《清真寺爱国公约》、《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提议并促成武汉市回民殡仪馆(武汉市回民殡仪馆(公墓)于1992年正式建成并向少数民族群众开放),为武汉市清真牛羊肉生产、加工和供应工作等作出了贡献。
1980年还当选为湖北省工商联副主委,
1983年参与民建湖北省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同年当选为民建湖北省第一届委员会副主委,
1985年10月任代主委;
1986年5月当选为民建湖北省第二届委员会主委;
1987年当选为民建中央常委
1988年被推选为民建湖北省第二届委员会名誉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