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以下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注册发证。
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应向本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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