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规定

时间:2024-02-16 21:10:23编辑:小历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诉讼费退费管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河南实际,现将诉讼费退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模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依托各级财政预算执行系统通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予以退付。

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通过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交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诉讼费退费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由人民法院申请,从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退付当事人,不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二、办理程序

各级法院应于每年10月底前科学预计下一年度诉讼费退付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足额安排诉讼费退费计划额度,并于次年年初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录入诉讼费退费资金往来指标。各级法院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在年度诉讼费退费指标内提出退费计划申请,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审核批复下达诉讼费退费额度,同级法院在退费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诉讼费退费,同级财政部门从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予以清算。

各级法院于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诉讼费退付申请书,并附《××年××月××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情况表》和《××年××月××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明细表》及相关凭证资料,同级财政对口业务处(科、股)自受理退付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退付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根据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结果冲减当期应缴预算收入。

诉讼费退费额度年终统一清零,不办理结转。

三、管理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职责,及时足额安排诉讼费退费指标。加强退费监督,防止退费资金挪作他用。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诉讼费退费范围和标准,依法及时退费。要建立完善诉讼费退费审批制度,制定诉讼费退费程序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当事人为法人的,应采取转账方式退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退费。诉讼费退费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法院监督检查。

四、账务处理

在全省预算执行系统“资金性质”下统一增加“诉讼费退费资金”的字段标志,用于识别相关法院诉讼费退费业务数据,并进行有关财务核算。

诉讼费退费设置以下会计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诉讼费退费额度”、“其他应付款-诉讼费退费额度”等。各级法院应根据带有“诉讼费退费资金”标志的相关支付单据进行财务核算,有关情况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批复诉讼费退费额度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诉讼费退费额度

贷:其他应付款-诉讼费退费额度

2、支付诉讼费退费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诉讼费退费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诉讼费退费额度

3、年终诉讼费退费额度清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诉讼费退费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诉讼费退费额度

附件:1.××年××月××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情况表

2、××年××月××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明细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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